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克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23民初1415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1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二被告王海英、刘克成(又名王克城)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燕借款5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二被告王海英、刘克成(王克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1-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