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34********3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09)海民初字第29号
案号
(2020)冀0924执恢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孟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姚玉凯欠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孟庆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26
发布时间
2021-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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