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34********3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海民初字第29号 |
案号 |
(2020)冀0924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孟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姚玉凯欠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孟庆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