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伏翠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03********1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82民初2965号 |
案号 |
(2018)冀0982执2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立强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304元(利息算至2013年5月8日,以后利息顺延至借款还清之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红宝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红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立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李立强承担,被告赵红宝负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丘市华通链轮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09897.58元,利息35265.07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23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伏顺通、吕月华、伏中庆、冯秀罗、崔柳茂、伏翠娟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伏顺通、吕月华、伏中庆、冯秀罗、崔柳茂、伏翠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丘市华通链轮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任丘市华通链轮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伏顺通、吕月华、伏中庆、冯秀罗、崔柳茂、伏翠娟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