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4********8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8616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36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银龙借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姚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银龙借款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韩银龙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4元,由原告韩银龙负担960元,被告姚建华负担42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姚建华负担。被告姚建华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韩银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1-0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