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民终10505号
案号
(2020)冀0183执1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位娟、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书跃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宿晓曼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位娟、韩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8070元,由被告位娟、韩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位娟、韩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1-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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