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3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882民初428号 |
案号 |
(2021)黑0882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远峰、韩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友波借款本金166 000元及利息(以166 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525元,由被告于远峰承担1830元,原告黄友波自负6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