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3********5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92民初984号
案号
(2018)苏0492执1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71385.47元(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止),并支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50000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12‰上浮50%计算);二、被告刘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66000元;三、被告顾红、徐晓华、江苏华乾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红、徐晓华、江苏华乾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宁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7元,由被告刘宁、顾红、徐晓华、江苏华乾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0-19
发布时间
2019-04-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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