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27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6486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恢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2014苏银贷字第cs073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3月4日的利息人民币174423.67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人民币49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以人民币174423.6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上述付款义务,由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书院街19号(园山居)601-610房屋(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人民币1245万元)及常熟市虞山镇书院街19号(园山居)601-61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后的所得价款在各自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三、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胡惠文对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49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2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2321元,由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胡惠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法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1-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惠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752706647K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常熟市经济开发区海城花苑3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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