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长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1********9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21民初3519号
案号
(2018)冀0321执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长贵、被告高国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普林赞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段井好借款人民币88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总利息时需扣除已给付的3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段井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计6340元,由被告付长贵、被告高国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普林赞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时间
2018-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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