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阳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民初2021号、(2020)川民终362号 |
案号 |
(2020)川01执2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1.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为2,976,356.21元。罚息:以本金29,999,991.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的标准,从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的标准,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西昌市成宗矿业有限公司登记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采矿抵备字[2015]64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中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在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前项规定的还款义务时,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51亿元范围优先受偿。西昌市成宗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四川西昌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西房他证西昌字第0038149、0038148号他项权利证书中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在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前项规定的还款义务时,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35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川西昌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杨成宗登记于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凉工商西字)股权登记设字[2016]第000004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的质押财产享有质押权,在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前项规定的还款义务时,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24亿元范围优先受偿;五、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杨巍登记于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凉工商西字)股权登记设字[2016]第00000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的质押财产享有质押权,在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前项规定的还款义务时,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24亿元范围优先受偿;六、西昌市成宗矿业有限公司、四川西昌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金阳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杨成宗对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昌市成宗矿业有限公司、四川西昌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金阳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杨成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26.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326.56元,由西昌市两盐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市成宗矿业有限公司、四川西昌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金阳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杨成宗、杨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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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成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30MA62H6QP9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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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金阳县青松乡白银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