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昌裕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2T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30民初397号 |
案号 |
(2022)冀0430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西昌裕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益葆碳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5,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5,28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邯郸市益葆碳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29元,由被告西昌裕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明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01MA62H62T90 |
登记机关 |
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