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5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3652号 |
案号 |
(2018)苏0507执2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夏米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应支付原告苏州晨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1000元,该款被告苏州夏米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于2018年9月15日前支付18000元,2018年10月15日前、2018年11月15日前、2018年12月15日前、2019年1月15日前、2019年2月15日前、2019年3月15日前、2019年4月15日前、2019年5月15日前、2019年6月15日前、2019年7月15日前、2019年8月15日前各支付3000元(履行方式,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苏州晨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苏州市城东分理处,账号:1102170409009213238)。二、被告刘勇、范存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三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三被告应加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有权就三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未到期部分履行以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告放弃利息请求,三被告履行完上述欠款后,各方之间就本案无其它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8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定于2019年8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0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