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8********5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3刑初104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9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王晓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万亚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杨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撤销(2017)浙068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赵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赵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刘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牛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吴海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徐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责令被告人王晓亮、刘超、万亚群、杨振退赔被害人杨爱强损失68300元;十一、追缴被告人在诈骗侯炳文车辆案件中的违法所得:万亚群500元、杨振500元、赵斌500元,追缴被告人在诈骗沙有虎车辆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万亚群1000元、赵博200元。上缴国库。追缴吴海洋违法所得9150元、徐岩违法所得9150元,上缴国库。十二、作案工具杨振手机一部、牛标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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