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3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39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国栋、刘喜涛分别于2020年2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永艳货款100000元,2020年12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永艳货款150000元,2021年6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永艳货款158000元,将上述款项汇至王永艳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卡号:6228481268101585976)。二、被告刘国栋、刘喜涛互负连带责任。如被告刘国栋、刘喜涛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原告则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由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欠款,并且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710元、保全费257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230元,合计7510元,由被告刘国栋、刘喜涛负担。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