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银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1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4刑初186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段二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三、被告人赵银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四、被告人王地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小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杜其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周立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杨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王显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王全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王地群、王小勇、杜其翠退缴的非法所得2 700元、被告人周立超、杨阳退缴的非法所得650元,被告人王显锋、王全飞退缴的非法所得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三、作案工具撬杠两根、压力剪一把、千斤顶一个、手锯两把、锯条四根、扳手四把、斧子一把、海马牌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h17ckbf6eh018417),予以没收。十四、责令被告人张玉杰、段二龙、赵银平赔偿因盗窃行为给被害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20 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