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倩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3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刑初343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班保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红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玉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赵保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班影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赵会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赵倩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赵江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九、责令被告人班保欣、李红英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二十六万六千五百六十元;责令被告人赵玉光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一十元;责令被告人班影琴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十三万零一百八十元;责令被告人赵会茹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六百四十六元;责令被告人赵倩倩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责令被告人赵江涛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六千四百七十四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