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春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9********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5民初1929号 |
案号 |
(2017)冀0925执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生、被告张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韩俊荣借款5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6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河北新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刘春生、被告张彦云、被告河北新固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时间 |
2017-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