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1********1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3民初2984号 |
案号 |
(2018)粤0703执3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江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鸿运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7823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467823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二、被告刘卫东、孙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387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刘卫东、孙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8-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