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4********2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6837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告盛建明、洪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必镇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6997.26元,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时间
2018-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