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6民初6837号 |
案号 |
(2018)苏0506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告盛建明、洪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必镇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6997.26元,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