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5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3607号 |
案号 |
(2017)苏0402执3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77152.93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欧罗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任才芳、许晓亚、任军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0元,减半收取13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20元,由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欧罗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任才芳、许晓亚、任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时间 |
2018-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