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文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6********7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刑初473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3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左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凡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蒋文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郑仕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蒋享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七、被告人郑佳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八、被告人郑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九、被告人胥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被告人易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陈子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蒋婵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三、被告人周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14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四、被告人严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五、被告人易文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六、被告人汪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七、被告人李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八、被告人郑文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15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十九、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诈骗的钱款,予以发还各被害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5
发布时间
2021-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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