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齐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1********7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刑终348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人张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被告人潘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3.被告人田向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4.被告人任向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5.被告人任庆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6.被告人任海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7.被告人刘龙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与被告人刘龙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