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齐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1********7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刑终348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人张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被告人潘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3.被告人田向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4.被告人任向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5.被告人任庆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6.被告人任海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7.被告人刘龙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与被告人刘龙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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