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3********1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7民初4410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龚新华、陈永健、周亚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1309305.94元、维修损坏费39398.48元、丢失赔偿费279039.32元、运费41126元,以上合计1668869.74元,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以1309305.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二、王慧、王会芳对上述第一项之债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21元,由龚新华、陈永健、周亚鹏、王慧、王会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