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6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5596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程栋归还借款43万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汤程栋指定账户,户名:汤程栋,开户行:招商银行盛泽支行,卡号:621486512783383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钟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2840040609378836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原告汤程栋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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