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11********2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1678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6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洪生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19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8日;以2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9日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洪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支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5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98元,由被告朱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63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300元,原告袁洪生预交的诉讼费6398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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