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静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0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6215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4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谷静州、冯亚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揽旭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6493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896元,共计9173元,由被告谷静州、冯亚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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