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国鑫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商初字第00639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国鑫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074587.26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家港市国鑫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60783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国鑫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苏E2-2-2014-0017动产抵押登记书)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建国、金藕珍、王超对被告张家港市国鑫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国鑫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建国、金藕珍、王超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塘桥镇鹿苑鹿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