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爱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8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执1905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恢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中元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借款本金18432237.72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0日为228821.95元;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中元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01400元;三、被告章彪锋、乔爱平应对被告张家港中元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就被告张家港中元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有权对被告章彪锋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东路1号1幢的房产(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金字第0000217669号、他项权利种类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债权数额21255500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为余额抵押,顺位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444元,由被告张家港中元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彪锋、乔爱平负担,该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已预交,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182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