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俊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30********8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128民初2207号
案号
(2021)赣1128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鄱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天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鄱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 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为4117.23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胡俊华对被告程天根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程天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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