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明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2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44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明若、麦丽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给原告黄国雄;二、驳回原告黄国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崔明若、麦丽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