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明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81********2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44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恢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明若、麦丽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给原告黄国雄;二、驳回原告黄国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崔明若、麦丽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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