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和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0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刑初96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汪和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4日止)。二、被告人耿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三、被告人张明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汤万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64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五、被告人朱军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六、被告人夏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七、被告人王振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八、被告人吴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九、被告人岳云龙犯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止)。十、被告人吴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65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十一、继续向被告人汪和阳、耿嵩、张明理、朱军凯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向被告人汪和阳、张明理、朱军凯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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