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3民初1717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恢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谢坤给付原告宋卫华借款本金13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分计算,300 000元本金利息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5月7日,130 000元本金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年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