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3********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3民初1717号
案号
(2021)冀02执恢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谢坤给付原告宋卫华借款本金13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分计算,300 000元本金利息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5月7日,130 000元本金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年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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