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5********5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3民初1012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恢4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艳军偿还原告蒋立友欠款11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蒋立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元,诉讼保全费111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曹艳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