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01********0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302民初2410号 |
案号 |
(2020)桂1302执恢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建将、石晓岚归还原告罗洪亮借款本金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借款本金80000元不计算利息),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8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吴少强归还原告罗洪亮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韦良海归还原告罗洪亮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四、被告霍猛归还原告罗洪亮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五、被告吴建将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即被告吴少强、韦良海、霍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即11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720元,由被告吴建将承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20元,本院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