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01********0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302民初2410号
案号
(2020)桂1302执恢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建将、石晓岚归还原告罗洪亮借款本金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借款本金80000元不计算利息),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8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吴少强归还原告罗洪亮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韦良海归还原告罗洪亮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四、被告霍猛归还原告罗洪亮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五、被告吴建将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即被告吴少强、韦良海、霍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即11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720元,由被告吴建将承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20元,本院予以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