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11********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5253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4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芳、翟有山应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行借款本金24386.24元,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17244.79元、罚息6216.14元、复利1550.02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6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及律师费4863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保全费563元,合计1142元,由被告陆芳、翟有山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直接支付原告)。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陆芳、翟有山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于同年11月30日前付清(按照诉讼费用、律师费、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还款)。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以下账户:账户其他应付款项,开户行苏州银行吴中支行,账号70666019015622419901000005。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若二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3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包括未届履行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