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8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24民初615号
案号
(2021)辽0124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5,415元;二、被告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5,415元的相应利息(利息以欠货款225,41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2,341元,由被告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金寿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788380378M
登记机关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489号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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