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华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1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3522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40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中叶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承担利息74400元,合计194400元;二、驳回原告庄中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3元,由被告庄华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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