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3民初469号 |
案号 |
(2021)赣0723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华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4843.79元及尚欠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华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