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伟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2********1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22刑初730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肖苗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惠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夏永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黄家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周雁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周雁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王玉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胡观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穆贵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被告人严国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陈廷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钟秋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三、被告人张建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四、被告人吴洪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五、被告人胡习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六、被告人莫伟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852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各被告人的手机,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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