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颖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4********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23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胡颖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敬川清偿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4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90元、保全费1 045元,合计2 235元,由被告胡颖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