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4********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2民初1 016号 |
案号 |
(2021)黑0102执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冰冰借款本息934,000元。二、被告单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冰冰借款本金347,000元。三、被告单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冰冰代偿借款利息10,865.05元。四、被告单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宋冰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付清9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五、被告单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4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如该利率超过年利率6%,以年利率6%为准)计算给付原告宋冰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付清347,000元之日止的利息。六、被告单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865.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如该利率超过年利率6%,以年利率6%为准)计算给付原告宋冰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付清10,865.05元之日止的利息。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7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此款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单磊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冰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