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寿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4民初4302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13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寿炜向原告陈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202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3月2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