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1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7民初1119号 |
案号 |
(2020)冀1127执9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明明与被告王会利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王锦涛由原告张明明直接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止的抚养费由原告张明明自行承担。婚生次子王睿琪由被告王会利直接抚养,原告张明明一次性给付被告王会利孩子抚养费30000元(与长子年龄相差阶段),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会利自行承担;三、原告张明明所生龙凤胎男孩王睿岩、女孩王睿格,由原告张明明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明明自行承担;四、原告张明明返还给被告王会利抚养龙凤胎男孩王睿岩、女孩王睿格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五、原、被告婚后购买的梁集镇宏润嘉园三号楼二单元402室楼房及车库,归被告王会利所有,被告王会利给付原告张明明共同财产折款52000元;六、原告张明明给付被告王会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七、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上述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相抵后,原告张明明应给付被告王会利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明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