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瑞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1********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5民初1012号 |
案号 |
(2019)冀0635执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蠡县富利革基布有限公司货款630305.26元;二、被告朱瑞标、朱瑞华对上述给付货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蠡县富利革基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9元,减半收取计5254.5元,保全费3960元,共计9214.5元,由蠡县富利革基布有限公司负担203元,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朱瑞标、朱瑞华负担 901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时间 |
2019-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635执3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执行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39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