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恢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斌、刘连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柯汉良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原告对所抵押登记在被告彭斌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西北路富华巷二座东602号房屋及单车间(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48031、 dj0014810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