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2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号
案号
(2020)粤1322执恢5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斌、刘连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柯汉良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原告对所抵押登记在被告彭斌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西北路富华巷二座东602号房屋及单车间(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48031、 dj0014810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2-04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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