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02********0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1645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永占、赵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服务费(利息、服务费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计667元,由被告杨永占、赵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