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金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5********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1民初174号
案号
(2019)冀0431执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鸡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张化芳、齐社力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9204.66元;二、刘金昌、王章海赔偿张化芳、齐社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168.28元,刘金昌、王章海负连带赔偿责任;三、刘胜杰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张化芳、齐社力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9.12元,减半收取计3689.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负担1550元,由刘金昌、王章海共同负担550元,由张化芳、齐社力共同负担1589.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时间
2019-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431执328号
立案日期
2019-08-14
执行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9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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