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5********1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389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3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霍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税泽川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6597.71元及利息(以115397.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0%的标准,自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0%的标准,自2019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0%的标准,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10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1892元,由原告税泽川负担50元,被告霍亮负担184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霍亮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