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3********1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7民初574号
案号
(2018)苏0507执3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小明、张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国福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二、被告杨洋、无锡市金莱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小明、张建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洋、无锡市金莱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小明、张建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邹小明、张建英、杨洋、无锡市金莱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1-14
发布时间
2019-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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