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范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3********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2民初559号 |
案号 |
(2020)冀0522执恢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建年、宋小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社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岳军红、杨范林、河北崆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建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计4 400元,由被告岳建年、宋小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