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范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3********0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2民初559号
案号
(2020)冀0522执恢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建年、宋小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社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岳军红、杨范林、河北崆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建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计4 400元,由被告岳建年、宋小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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